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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 (王鑫 王蕊 成都晚报记者 锁千程 实习生 尹燕玲)犯罪嫌疑人在盗窃得手后,又返回案发现场取作案工具,但被保卫人员发现。为抗拒抓捕,嫌疑人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保卫人员。这能否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量刑?昨日,成都晚报记者获悉,该案近日由成华区法院审结,并被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确定为示范性案例,认为依照犯罪构成,嫌疑人徐某虽是在作案现场抗拒抓捕,但却已不具备“当场性”,不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。成华法院一审以盗窃罪,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四天,并处罚金1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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